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炼化分公司节能减排与清洁生产提升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二次公示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炼化分公司节能减排与清洁生产提升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二次公示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214日发布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文)及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发[2010]238号),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炼化分公司节能减排与清洁生产提升项目》的环评信息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内容如下:

一、项目概况

1.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炼化分公司位于石家庄循环化工园区,厂区占地约279公顷,厂区内已建成生产装置区、成品油罐区、铁路装车设施、火炬、水源加压泵站、循环水场、污水处理场、空压站、锅炉房,及公用工程和生活设施等。炼油厂区基本上划分为中西部油品系统加工区、东北部辅助设施区、西北部油品储运区(有固体运输的装置单独布置在铁路装油栈台区的西侧)。

近几年,国家和河北省新的产品质量和环保标准相继出台,为了满足新的环保要求,建设单位进行了节能减排与清洁生产提升改造,在生产设施设备升级、VOCs综合整治、污染防治措施提标改造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项目产品质量、环保设施处理水平有了较大的提升。

本项目涉及改造的项目有一催化再生烟气达标排放改造;降低硫磺回收装置尾气SO2排放改造;加热炉低氮燃烧改造;220万吨/年催化裂化装置烟气脱硫改造;120万吨/年连续重整装置再生气氯吸附流程排放达标改造;炼油VOCs综合治理改造;3号燃煤锅炉改烧天然气;污水处理厂技改。

二、污染防治措施

1、废气

①一催化烟气:经SCR脱硝+三电场哈蒙除尘器除尘后进入脱硫单元(2套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工艺)+多级双气旋除尘除雾器经280m高排气筒排放;烟气中SO2NOx、烟尘等均能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表4标准的要求。

制硫尾气经前脱硫处理后与来自220万吨/年催化裂化装置瓦斯脱硫设施处理后的清洁瓦斯一并进入硫磺回收装置焚烧炉,焚烧后的烟气经回收热量后由烟囱排放,8万吨硫磺回收装置烟囱高120m3万吨硫磺回收装置烟囱高100m烟气中SO2NOx、烟尘等均能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表4标准的要求。

③加热炉烟气:各装置加热炉采用低氮燃烧器,以公司自产的经脱硫后的清洁燃料为燃料,燃料气中硫化氢含量控制在50mg/m³内。加热炉排放的烟气中SO2NOx、烟尘等均能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表4标准的要求。

220万吨/年催化裂化装置再生烟气:经Hamon公司电除尘(四电场除尘)+中悦浦利莱有机催化烟气综合治理技术(脱硫脱硝)净化后经80m高排气筒排放。净化后烟气中SO2NOx、烟尘等均能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表4标准的要求。

120万吨/年连续重整装置再生气氯经脱氯罐吸附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外排。外排气中非甲烷总烃和HCl排放浓度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表4标准要求。

⑥炼油VOCs综合治理废气:45单元罐区、405单元罐区、9#罐区、汽车装车产生的油气、2#酸性水汽提原料水罐除臭装置外排废气、污水处理场的调节罐及其北侧的污油脱水罐、碱渣调节罐、污油中间罐等储罐收集的废气由输送管道送低温柴油吸收-脱硫及总烃均化-催化氧化装置;火车装车油气通过现有油气回收装置(柴油吸收+膜分离)处理后由自带废气提压设备将装置尾气输送到脱硫及总烃均化-催化氧化装置;污水处理场污泥减量化设备和污水处理场原有送现有废气处理装置处理的油水分离器、涡凹气浮池、溶气气浮池等高浓度预处理部分废气由风机送入脱硫及总烃均化-催化氧化装置;氧化沟废气由风机送洗涤-吸附装置进行处理,解吸废气送入脱硫及总烃均化-催化氧化装置;1#酸性水汽提装置原料水罐废气和脱硫醇尾气经低温柴油吸收—脱硫治理装置后送8万吨硫磺焚烧炉焚烧处理;重整装置中间原料罐排气送重整装置加热炉与助燃风混合焚烧处理;冷焦水罐区排气经低温柴油吸收—脱硫治理装置后送活性炭吸附装置+焦化工艺加热炉与助燃风混合焚烧处理。经处理后,总烃均化-催化氧化装置出口废气及洗涤-吸附装置排气口废气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表4标准的要求。

⑦燃煤锅炉烟气:3#燃煤锅炉改为燃气锅炉,以天然气为燃料,(夏季掺烧瓦斯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经SCR脱硝设施处理后直接引入原1120m高排气筒排放。1#2#燃煤锅炉,仍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燃烧后烟气经过SCR脱硝、电袋除尘器除尘,处理后烟气与一催化烟气合并进入脱硫单元,混合烟气进入2套并联运行的脱硫塔进行处理后,经2120m高排气筒排放。

⑧污水处理厂废气:炼油污水处理场的隔油和气浮等预处理设施采用密闭成型设备,不逸散挥发性有机物,设备顶部设收集管线,收集气体送至配套生物除臭设施处理。一体化生物反应池池顶部加盖,收集气体通过管道送至配套生物除臭设施处理。污水处理场污泥干化设施产生的废气进入配套建设的生物除臭设施(生物滤塔)进行治理,脱臭效率一般在85%~95%之间,经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 的排放限值要求。

2、废水:本项目现有各装置和设施排出的含盐、含硫、含油污水依水质不同分别进入污水场不同的污水处理系列进行处理。含硫污水经酸性水汽提装置处理后,部分回用,部分送污水处理场含油系列处理。含油、含盐污水处理均采用均质调节、隔油、二级气浮及生化处理工艺,其中含油污水处理为调节、隔油、两级气浮、生化。含盐污水处理为调节、电化学反应器、隔油、两级气浮、生化。含油污水系列的出水经中水处理场深度处理后全部回用。由于处理设备升级,处理效率提高,最终排放浓度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表1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和《河北省氯化物排放标准》(DB13/831-2006)三级标准,同时满足石家庄循环化工园区良村南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3、固体废物:本项目产生的固废主要为废催化剂、废脱氯剂、污水处理场产生的油泥和浮渣、剩余活性污泥及中水处理产生污泥。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废催化剂、废脱氯剂、污水处理场产生的油泥和浮渣均为危险废物,废催化剂和废脱氯剂在厂区危废暂存间暂存,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理;污水处理场产生的油泥和浮渣送厂区内焦化装置处理。污水处理场剩余活性污泥及中水处理产生污泥不属于2016年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相关类别,按一般工业固废处置。

4、噪声:本项目产生的噪声源主要为风机、各类泵、制冷机组、压缩机等设备噪声,在采取消声、减振等声环境治理措施后,本项目厂界及敏感目标处的的噪声均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相应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

5、环境风险:在加强管理,定期进行设备检查,采取合理的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的基础上,本项目事故状态下产生的环境风险可以得到有效控制,环境风险水平可接受。

三、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本项目为节能减排与清洁生产提升项目,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产业政策,选址符合当地规划,采取了一系列节能减排及清洁生产提升改造后,各类污染物均达标排放;项目投产后对周围环境影响明显减少,清洁生产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从环保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

四、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方式和期限,以及公众认为必要时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索取补充补充信息的方式和期限

公众可到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炼化分公司索取环境影响报告书,同时也可通过打电话、写信、发电子邮件或发传真的方式向建设单位索取或查阅报告书,并可向环评单位咨询关心的内容及提出意见。

1.建设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炼化分公司

人:陈晨                          

联系电话:15097360150                     

电子邮箱:736635185@qq.com 

2.环评编制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环评机构:河北正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城角街168

资质证书号:国环评甲字第1203

人:田卿卿

联系电话:0311-66036385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注意事项

本次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为评价范围内所有敏感点。主要征求公众从环境保护角度对本项目建设的态度和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建议,要求如有反对意见请说明原因。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在本次信息公示后,如有意见,公众可通过信函、发传真、发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给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请公众在发表意见的同时提供详尽的联系方式,以便我们及时向您反馈相关信息。

七、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本次公示时间为即日起10个工作日,即201791日至2017914日,公众可在公示期间向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提出宝贵意见。

 

信息来源: 
2017-09-01